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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摩擦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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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华浮法玻璃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浏览次数:311 日期:2022/1/14 10:41:53【返回目录】

20211216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021-16号公告(案件调查号为23-2021-2),对原产于中国的浮法玻璃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39.05%)对韩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将再度发生,建议韩国企划财政部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均为36.01%与此同时,建议终止与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China Glass Holdings Ltd.)及其关联企业达成的价格承诺。本案涉及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金晶(集团)有限公司(Jinjing Group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Qingdao Float Glass Co.,Ltd.及其关联企业、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Qingdao Jinjing Stock Co.,Ltd.)及其关联企业、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Qinhuangdao Yaohua Glass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TG Changjiang Glass Co.,Ltd.及其关联企业、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Jiangsu Farun Group Co.,Ltd.)及其关联企业等。涉案产品包括厚度超过4毫米的平板玻璃和厚度小于13毫米的无色及绿色浮法玻璃,涉及韩国税号7005.21.40007005.21.50007005.21.60007005.21.70107005.21.70207005.21.70307005.29.40107005.29.40907005.29.50107005.29.50907005.29.60107005.29.60907005.29.70107005.29.70907005.29.80107005.29.80907005.29.90107005.29.9090项下的产品。

200751日,韩国对原产于中国的浮法玻璃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8417日,韩国对中国浮法玻璃正式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2.7336.01%,有效期为20071029日~20101028日。2011524日,韩国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2.0436.01%;与此同时,与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达成价格承诺,有效期至2014523日。201517日,韩国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保持不变;同时延长与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达成的价格承诺,有效期至201816日。2018426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将与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达成的价格承诺再延长3年,在价格承诺生效期间,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不适用反倾销税。2018831日,韩国第三次延长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的有效期至2021830日。2021423日,韩国对中国涉案产品启动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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