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对涉华玻璃器具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 |
浏览次数:395 日期:2022/1/5 10:47:17【返回目录】 | |
2021年12月23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1年第84号公告称,应巴西国内协会Associação Técnica Brasileira das Indústrias Automáticas de Vidro(ABIVIDRO)于2021年7月30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玻璃器具(葡萄牙语:objetosde vidro para mesa)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013.49.00、7013.28.00和7013.37.0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4月~2021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4月~2021年3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调查问卷将发送至各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和其他国内生厂商,利益相关方应在收到问卷起30天内通过SEI/ME电子信息系统(https://sei.economia.gov.br/sei/controlador_externo.php?acao=usuario_externo_logar&id_orgao_acesso_externo=0)提交答卷。 利益相关方可在调查启动之日起5个月内申请召开听证会。 有关案件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电话:+55 61 2027-7770 电子邮件:objvidromesa.rev@economia.gov.br 2009年10月29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发布第58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玻璃器具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3月1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第8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玻璃器具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为1.70美元/千克、印度尼西亚为0.15美元/千克、阿根廷为0.18~0.37美元/千克。2016年2月29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玻璃器具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12月23日,巴西外贸委员会执行管理委员会在官方公报发布2016年第126号决议,对该案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继续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为1.70美元//千克、印度尼西亚为0.15美元/千克、阿根廷为0~0.37美元/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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