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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摩擦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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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9日贸易预警
浏览次数:840 日期:2020/5/19 13:54:23【返回目录】


01

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做出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8年11月1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8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大麦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存在倾销,国内大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

被调查产品名称:大麦。

英文名称:Barley

主要用途:大麦是一种禾谷类作物,系禾本科、大麦属,主要用于酿酒、饲料等生产,也可作为种子,以及直接或通过加工被消费者食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31000和10039000。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伊鲁卡信托  73.6%

(The Iluka Trust)


2.卡尔根诺米尼斯有限公司  73.6%

(Kalgan Nominees Pty. Ltd.)              


3.JW & JI麦克唐纳家族合伙  73.6%

(JW & JI Mcdonald & Sons)                


4.麦秆田公司  73.6%                         

(Haycroft Enterprises)                  


5.其他澳大利亚公司  73.6%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0年5月1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大麦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澳大利亚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20年5月19日起执行。



消息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02

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做出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8年12月2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9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大麦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存在补贴,国内大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补贴税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率为6.9%。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

被调查产品名称:大麦。

英文名称:Barley

主要用途:大麦是一种禾谷类作物,系禾本科、大麦属,主要用于酿酒、饲料等生产,也可作为种子,以及直接或通过加工被消费者食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31000和10039000。


三、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20年5月1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大麦时,应依据本裁定所确定的反补贴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补贴税的追溯征收


对实施最终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不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五、征收反补贴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六、复审


在征收反补贴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调查机关申请复审。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公告自2020年5月19日起执行。



消息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03

约旦终止对进口薯片和马铃薯保障措施调查


2020年5月18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约旦代表团于5月14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约旦工业、贸易和供应部决定终止对进口非冷冻、非醋或醋酸方法制作和保藏的薯片和马铃薯(Potato Chips and Potato prepared or preserved otherwise than by vinegaror acetic acid, not frozen)保障措施调查。涉案产品的约旦税号为20052090和210690992。


2019年9月1日,约旦工业、贸易和供应部国家生产保护局(NPPD)对进口非冷冻、非醋或醋酸方法制作和保藏的薯片和马铃薯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消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04

美国企业对特定卷边硬质塑料食品托盘提起337调查申请


2020年5月18日,美国Clearly Clean Products, LLC 、美国Converter Manufacturing, LL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卷边硬质塑料食品托盘(Rolled-Edge Rigid Plastic Food Trays)侵犯了其专利权。


美国Eco Food Pak (USA), Inc., Chino, CA、中国浙江Ningbo Linhua Plastic Co., Ltd., China为列名被告。



消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05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对电子设备启动337调查



2020年5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电子设备,包括流媒体播放器、电视、机顶盒、遥控器及其组件(Certain Electronic Devices, Including StreamingPlayers, Televisions, Set Top Boxes, Remote Controller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200)。


2020年4月16日,美国Universal Electronics, Inc., of Scottsdale, AZ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注册专利号9,911,325、7,589,642、7,969,514、10,600,317、10,593,196、9,716,853),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Roku Inc., Los Gatos, CA、中国香港TCL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f/k/a TCL Multimedia Holdings Limited,Hong Kong、中国广东Shenzhen TCL New Technology Company, China、中国广东TCL King Electrical Appliances (Huizhou) Company Limited, China、美国TTE Technology Inc. d/b/a/ TCL USA and TCL North America, Corona, CA、中国广东TCL Corp., China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TCL Moka, Int’l Ltd., Hong Kong、中国香港TCL Overseas Marketing Ltd., Hong Kong、中国香港TCL Industries Holdings Co., Ltd., Hong Kong、越南TCL Smart Device (Vietnam) Company, Ltd., Vietnam、中国山东Hisense Co. Ltd., China海信集团有限公司、美国Hisense Electronics Manufacturing Company ofAmerica Corporation d/b/a Hisense、美国USA, Suwanee, GA、中国山东Hisense Import & Export Co. Ltd., China、中国山东Qingdao Hisense Electric Co., Ltd., China、中国香港International (HK) Co., Ltd., Hong Kong、日本Funai Electric Co., Ltd., Japan、美国Funai Corporation Inc., Rutherford, NJ、泰国Funai (Thailand) Co., Ltd., Thailand为列名被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立案后45天内确定调查结束期。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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